第73900631号“星米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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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复泰半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复泰半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900631号“星米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星米家”,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第62097965号“米家”,在先注册的第62640253号“小米米家”、第66398527号“米家主厨”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小米”、“米家MIJIA”等系列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00631号“星米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