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19626号“美又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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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林伟
异议人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林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519626号“美又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又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晾衣架;牙签;清洁用钢丝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52726号、第36755584号“美丽雅及图”、第20685405号、第6821099号“美丽雅”、第3823176号“美丽雅MARYY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晾衣架;牙签;清洁用钢丝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19626号“美又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