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28841号“LBXX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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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7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株式会社双叶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国瑞(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双叶社对被异议人国瑞(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3828841号“LBX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BXX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宠物尿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38235号“SHINCH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胶带;驱虫剂(人或兽用);止痒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提交了2005年9月臼井义人的《蜡笔小新》漫画作品登记证书及1990年9月4日公开发表周刊漫画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蜡笔小新》动画作品最早于1990年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该作品中主人公“蜡笔小新”人物形象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同时提交了经臼井义人先生授权,能够证明异议人是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蜡笔小新”人物美术作品在人物的神态特征、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品化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28841号“LBXX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