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64103号“REST ICELOLL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6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三桔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标博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汐亿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三桔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汐亿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64103号“REST ICELOLL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ST ICELOLLY”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87188号“ICELOLIY”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64103号“REST ICELOLL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