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24663号“宝扬国际BYONEIN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7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国旺倍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宝扬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国旺倍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宝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224663号“宝扬国际BYONEIN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宝扬国际BYONEINT”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电视广告;广告宣传;通过邮购订单进行的广告宣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8200055号“1 BYONE”,在先注册的第31112498号“1 BYONE”、第64727458号“1 BY ONE及图”商标核定(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24663号“宝扬国际BYONEIN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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