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09330号“晋粤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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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日军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日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309330号“晋粤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晋粤汾”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外卖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432036号“老白汾及图”、第43427980号“玫瑰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汉字显著识别部分均包含“汾”,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来自于同一主体,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9330号“晋粤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