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63013号“爱拜克EBELC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礼蓝动物保健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礼蓝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猫乐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礼蓝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礼蓝美国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猫乐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563013号“爱拜克EBEL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拜克EBELC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婴儿食品;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5620451号“爱沃克”、第45519895号“爱沃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防寄生虫制剂;动物用防寄生虫制剂;兽医用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兽医用试纸;兽医用药;动物用膳食补充剂;人用药”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麦瑞滋MERRITZ”“顶先宠食”“彩虹牧场”等多件与异议人和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本案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商标法》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63013号“爱拜克EBELC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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