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25319号“巴拉豆BALADO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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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巴布豆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玉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商丘市誉铭针织内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齐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布豆控股公司、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商丘市誉铭针织内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625319号“巴拉豆BALAD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拉豆BALADO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针织服装”等。 异议人巴布豆控股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4604867号“巴布豆”、第35978429号“巴布豆家族”、第52432887号“巴布豆BABUDOU”、第59139907号“巴布豆星享”、第64139244号“巴布豆好时”、第55605284号“BABUDO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上衣”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但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创作的表达形式,而非文字内容本身。被异议商标由规范印刷字体的文字“巴拉豆BALADOU”构成,其文字本身与该异议人称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的表达具有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该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3028937号“巴拉巴拉”、第12386735号“巴拉巴拉BALABALA”、第9316400号“巴拉”、第10058063号“BAL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游泳衣”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巴拉巴拉”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该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25319号“巴拉豆BALADO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