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96926号“浙企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9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道生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道生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796926号“浙企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浙企钉”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53058号、第44039820号“钉钉”、第45131201号“甜城钉”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系统设计”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整体具有地名以外的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96926号“浙企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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