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229677号“新百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6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奥买家(东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奥买家(东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0229677号“新百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百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织物;蚕丝被;门帘”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48443号、第59320814号“新百伦”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品制标签;桌布(非纸制);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48440号“NEW BALANCE”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毛巾布;桌布(非纸制);门帘”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具有明显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229677号“新百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