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51760号“KIU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09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9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卡瓦哈尔不动产和投资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其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瓦哈尔不动产和投资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其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151760号“KIU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UT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6类“彩色铅笔;荧光笔;笔”等商品上。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在先使用的“KIUT及图”在设计上具有一定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可视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异议人提供的在其他国家的“KIUT及图”商标注册信息、交易单据、投稿宣传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经异议人的公开发表和使用,被异议人存在知晓和接触异议人该美术作品的可能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文字构成、构图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异议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图形为其独立创作,亦未就其被异议商标图形设计提供合理出处,故被异议人在未经异议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美术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使用,损害了异议人所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51760号“KIU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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