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83212号“GMC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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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9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光明农业高科技园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光明农业高科技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483212号“GM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MC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8类“皮肩带”商品上。异议人称“CMG”是异议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英文名称“ChinaMediaGroup”的英文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但未提交充足证据,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83212号“GMC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