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24503号“SWAN GRACEFU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0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施万-斯特比洛化妆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本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施万-斯特比洛化妆品公司对被异议人本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24503号“SWAN GRACEFU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WAN GRACEFUL”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精华液(化妆品);毛孔收缩面膜(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9470741号、第5334206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化妆笔;眉笔”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24503号“SWAN GRACEFU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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