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13718号“白阳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4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文楷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文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13718号“白阳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阳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箱液面控制阀;管道(卫生设备部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46758号、第1630045号“箭JIAN”、第9029209号“箭牌”、第11082447号“E-ARROW”、第1354310号“ARROW”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供水设备;水管龙头;卫生器械和设备”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使用于第11类商品上的“ARROW”商标予以保护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13718号“白阳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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