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18984号“菱势LINXY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3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广西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柳州五菱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智合设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西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智合设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618984号“菱势LINXY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菱势LINXY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钉子;家用金属滑轨;金属门把手”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57278号、第65141778号、第65161663号、第65159236号“菱势”,第60002189号、第48574993号“LINXY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12类“洒水车;公共汽车;大客车”、第16类“纸;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第37类“提供维修信息;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18984号“菱势LINXY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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