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473384号“STAMCE STANC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9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浙江针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宁
  异议人浙江针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1473384号“STAMCE STAN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TAMCE STANCE”指定使用于第25类“围巾”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35538号“STANCE及图”、第18682624号“STANC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731763号“斯坦斯”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围巾;服装带(衣服)”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73384号“STAMCE STANC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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