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34733号“联塑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余美玉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美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134733号“联塑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联塑全”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供暖装置;煤气灶;排气风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59857号、第9869144号、第11055815号、第52058944号、第63718032号“联塑”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油灯;冷冻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联塑全”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联塑”,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34733号“联塑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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