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15690号“思歌丽”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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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9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悠恬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依使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悠恬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依使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15690号“思歌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思歌丽”指定使用于第29类“果泥皮;加工过的蔬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188604号“斯歌丽”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明胶;木耳”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160224号“斯歌丽”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冷冻水果;糖渍水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的“压制成型的果泥;果泥皮;水果泥;果酱;奶油浆果泥;速冻水果;水果干粉;加工过的水果”与异议人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如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5690号“思歌丽”商标在“压制成型的果泥;果泥皮;水果泥;果酱;奶油浆果泥;速冻水果;水果干粉;加工过的水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