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565421号“天才儿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胜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胜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68565421号“天才儿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才儿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木器制作;服装制作;服装定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599110号“小天才”、第16021422号“小天才”、第32497311号“小天才”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书籍装订;照相排版;艺术品装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565421号“天才儿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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