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45141号“SMH SUPER MILLION HAR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4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路安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铜官区正会百货商行
  异议人路安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铜官区正会百货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145141号“SMH SUPER MILLION HAR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MH SUPER MILLION HAR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梳洗用制剂;肥皂;擦亮用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267187号“SUPER MILLIO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喷发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梳洗用制剂;肥皂;化妆染料;染发剂;梳妆用油”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SUPER MILLION”,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近似,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本案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商标法》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45141号“SMH SUPER MILLION HAR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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