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25136号“千盛保和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3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莫毅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莫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25136号“千盛保和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盛保和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间用芳香除臭剂;花粉膳食补充剂;膳食纤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2511号、第32891631号“保和堂”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0类“药材加工;水处理;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原料、功能用途以及服务内容及方式上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5136号“千盛保和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