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573907号“JETSPU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格拉特费尔特控股(瑞士)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伟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格拉特费尔特控股(瑞士)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伟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48573907号“JETSP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ETSPU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品交易会”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685179号、第21685178号、第1220560号、第21685177号“JETSPU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类“浸卸妆液的薄纸;浸化妆水的薄纸”、第5类“消毒纸巾;医用敷料”、第21类“清洁抹布;清洁器具(手动)”、第24类“织物;无纺织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573907号“JETSPU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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