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47514号“奥特小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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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0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邢台飞腾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邢台飞腾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847514号“奥特小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特小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糖果;甜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937509号、第65489562号、第48848801号“奥特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果冻(糖果);蜂蜜;甜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47514号“奥特小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