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79299号“BLACK WOLF”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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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常州市金球焊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开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大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信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常州市金球焊割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大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979299号“BLACK WOL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LACK WOLF”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机锯(机器);拉线机;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900094号“BLACK WOLF”、第56092343号“黑狼BLACK WOLF及图”、第7816517号“BLACK WOLF”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焊接机用电极;电焊设备;电焊接设备”、第9类“电弧切削装置;电弧切割设备;电弧焊接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79299号“BLACK WOLF”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