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29295号“神笔天才”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8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华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华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3929295号“神笔天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神笔天才”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照相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46497号“小天才”、第10077323号“小天才”、第17728787号“小天才”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照相机(摄影);测量器械和仪器;风速计”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29295号“神笔天才”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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