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65351号“天鹅戏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1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6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天鹅戏水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天鹅戏水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365351号“天鹅戏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鹅戏水”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设计;市场营销咨询;商品进出口代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5816号“小天鹅 LITTLI SWAN及图”、第66352779号“小天鹅洗衣”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均含有文字“天鹅”,加之异议双方均来自江苏无锡,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65351号“天鹅戏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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