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38188号“VGRO PR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5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蔡正浩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科吉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中认世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蔡正浩对被异议人宁波科吉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38188号“VGRO P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GRO PRO”指定使用于第21类“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水晶工艺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40560号、第29932286号“VGR”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手动清洁器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38188号“VGRO PR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