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11978号“派回收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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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9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鸿鹄回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太和县跃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鸿鹄回收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太和县跃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211978号“派回收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派回收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纸张处理;水处理;能源生产”,申请日期为2023年8月1日。异议人引证的第71809793号“派回收”商标在注册审查程序中不予注册,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公众号截图、相关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纸张处理;水处理”等服务上在先使用“派回收及图”或与之近似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能证明被异议人知悉其在先使用标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乏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11978号“派回收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