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46148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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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4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市破冰广告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子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破冰广告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子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6946148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体操服;雨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9479532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异议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资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在先拥有《双珠嬉戏》美术作品著作权,并将其作为商标在先使用,被异议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46148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