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805153号“成长小Q”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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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胜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69805153号“成长小Q”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成长小Q”指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软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8618号“成长”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物饮料;中药成药”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但本案中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十三条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805153号“成长小Q”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