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95977号“牛听听”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9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本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海市碧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本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海市碧孚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995977号“牛听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牛听听”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蔬菜罐头;腌制水果;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和第43类的“餐具出租”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133726号、第41567352号、第41565063号、第17618037号“牛听听”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电子笔(视觉演示装置);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第29类“鱼(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第30类“咖啡;茶;糖”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550340号、第21024593号“牛听听”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第43类“餐厅;活动房屋出租;旅馆预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第26133726号“牛听听”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权益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95977号“牛听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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