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43223号“DIDIXIX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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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重庆宠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宠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43223号“DIDIXIX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IDIXIX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皮肩带;牵引动物用皮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59015号“DIDI”、第31731153号“DIDI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皮制带子;马鞍”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43223号“DIDIXIX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