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11963号“雄风公羊XIONGFENGGONGYA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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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1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公羊(福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企恒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尧钦
异议人公羊(福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尧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11963号“雄风公羊XIONGFENGGONGY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雄风公羊XIONGFENGGONGY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皮带(服饰用);鞋;帽;袜;睡眠用眼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841663号“公羊牌”、第10940691号“公羊BECK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袜;帽;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公羊”,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11963号“雄风公羊XIONGFENGGONGY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