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66208号“ILFLYTEC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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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爱乐飞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爱乐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666208号“ILFLYTEC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LFLYTEC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玩具;游戏牌”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59639号“科大讯飞IFLYTEK”、第56521329号“IFLYTEK”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带有液晶显示屏的便携式游戏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66208号“ILFLYTEC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