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682938A号“CRED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4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5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克里莱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瑞吉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异议人克里莱德公司对被异议人瑞吉康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1682938A号“CRED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REDO”指定使用于第9类“衣裙下摆贴边标示器;投票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53068号“CREE”、第4789982号“CRE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衣裙下摆贴边标示器;光电开关(电器)”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衣裙下摆贴边标示器;投票机”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CREDO”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异议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82938A号“CRED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