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58662号“眼镜八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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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眼镜88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常平广信八八眼镜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眼镜88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常平广信八八眼镜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158662号“眼镜八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眼镜八八”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69994号“眼镜88”、第18640777号“眼镜88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58662号“眼镜八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