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56718号“酒仙聚 酒类直供JIUXIANJ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0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世吉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郭世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456718号“酒仙聚 酒类直供JIUXIANJ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酒仙聚 酒类直供JIUXIANJ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包括第9、42、45类“开发票机;质量控制;社交陪伴;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异议人对在第9、42、45类商品和服务上初步审定的“酒仙聚 酒类直供JIUXIANJ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33018号“图形”商标和第284526号“贵州茅台酒及图”商标,第48187257号、第3159143号、第3325587号、第3325948号“MOUTA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手机套”等、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第42类“法律服务;技术研究”等、第45类“消防;安全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了其所获荣誉证书、作品登记证书、相关报道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华茅店招”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登记日期为2015年9月22日,该美术作品已在先公开使用,且该作品通过异议人的在先公开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图形系其独立创作,因此被异议人将该图形申请注册为商标,构成了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56718号“酒仙聚 酒类直供JIUXIANJ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