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39451号“欧三精泰”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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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1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天龙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军科欧三(杭州)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天龙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军科欧三(杭州)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原名称:杭州军科欧三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139451号“欧三精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三精泰”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粉;乳清;食用油;食用亚麻籽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453011号“欧三清白”、第22968108号“欧三忆宝”、第19453008号“欧三清竹”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发剂”、第5类“营养补充剂”、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44972号“欧三益生”、第19453010号“欧三佳油”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粉;奶粉;酸奶;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欧三”,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粉;乳清;食用油;食用亚麻籽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39451号“欧三精泰”商标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粉;乳清;食用油;食用亚麻籽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