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777916号“油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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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32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洛江区双阳源秀吉电子商行
异议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洛江区双阳源秀吉电子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45777916号“油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油管”指定使用于第44类“美容服务;花环制作;康复中心”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油管”或与其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实际使用于“美容服务;花环制作;康复中心”等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在先使用“油管”商标,并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我国享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经查,本案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包括“OSIRIUM”、“WORKDRIVE”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高度相近的商标,上述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本案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商标法》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777916号“油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