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12946号“布鲁克斯骑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8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商普世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罗志鹏
  异议人美商普世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志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412946号“布鲁克斯骑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布鲁克斯骑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服装;鞋;帽子;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307339号“布鲁克斯”、第63230330号“布鲁克斯BROOKS”、第69938009号“布鲁克斯甘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含有“布鲁克斯”,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12946号“布鲁克斯骑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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