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681803号“黑土地屯子里”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1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黑龙江北大仓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慧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文欢
  异议人黑龙江北大仓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文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681803号“黑土地屯子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黑土地屯子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面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1214号“黑土地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谷类制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黑土地”,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在非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81803号“黑土地屯子里”商标在“谷类制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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