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27668号“蒸台源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3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9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茂朝
  异议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茂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27668号“蒸台源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蒸台源窖”指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白兰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5915号“台源及图”、第28627043号、第28613832号“台源”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蒸台源窖”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台源”,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27668号“蒸台源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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