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80219号“悍高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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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8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余意
异议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680219号“悍高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悍高旗”,指定使用于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家用篮;油和醋用调味套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89621号“悍高HIGOLD”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盥洗室器具”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悍高”,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80219号“悍高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