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46425号“MOW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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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干饭猫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干饭猫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46425号“MOW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W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鱼肝油;医用食用鱼油;医用动物食品营养添加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968988号“MOW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羊肉片”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954378号“MOWI”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片制作;点击付费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功能用途、服务方式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MOWI”等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设计方式相同,被异议人未对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相应的使用证据。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与异议人商号相同的商标,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46425号“MOW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