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21475号“瓷小爱CXA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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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99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史洪跃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史洪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121475号“瓷小爱CX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瓷小爱CXAI”指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设备和装置;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水加热器;水龙头;压力水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326194A号“小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落地灯;运载工具用灯;手电筒;火炬;制冰机和设备;空气过滤设备;头发用吹风机;个人用电风扇;饮水机”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338838号“小爱同学”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头发用吹风机;水加热器;蒸汽储存器;舞台烟雾机;供暖装置;自动水龙头;自动浇水装置;装饰喷泉;淋浴热水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21475号“瓷小爱CXA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