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75432号“妙恋松鼠”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6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漯河甄食尚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漯河甄食尚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775432号“妙恋松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妙恋松鼠”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品用果冻(非甜食);蒟蒻制成的果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464431号“妙恋及图”、第28048821号“妙恋消小宝 MIAOLIANXIAOXIAOBA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果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食用油脂”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有“妙恋”,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上的“妙恋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75432号“妙恋松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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