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8122号“瑞扶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6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宜昌江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多瑞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多瑞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78122号“瑞扶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扶静”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01056号“瑞静”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8122号“瑞扶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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