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01800号“绽妍美古堂”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5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朗镜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柴振波
  异议人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柴振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01800号“绽妍美古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绽妍美古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812180号“绽妍及图”、第14397055号“绽妍 BLOOMING-MIH及图”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洗发液;洗面奶;清洁制剂;香精油;芳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面霜;牙膏”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部分均包含“绽妍”,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注册在非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01800号“绽妍美古堂”商标在“洗发液;洗面奶;清洁制剂;香精油;芳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面霜;牙膏”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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