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86883号“PABOS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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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54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帕博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帕博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86883号“PABO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BOS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床罩;纺织品制壁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63147号“BOSS”、第10346602号“BOSS HUGO BOS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被子;纺织品壁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部分均包含“BOSS”,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86883号“PABOS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