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00147号“TIEK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6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加夫里利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庆青
  异议人加夫里利品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谢庆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00147号“TIEK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EKM”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90284号、第9105841号“TIEK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鞋;裤子;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00147号“TIEK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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